不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货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十七条符合“条例”*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检验程序,没有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同工作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检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并报经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18条根据“条例”*19条和*22条的规定,个别工业和通讯特殊家庭应轻松操作并明确标明价格。
个体工商户的投机行为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处理,严厉打击投机行为。
*十九条个人工商户违反税收,环境卫生,交通,城市建设,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除需要扣留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
*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他们自己的名义。
罚款金额和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则范围内确定。
当个体工商户处罚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不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货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十七条符合“条例”*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检验程序,没有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同工作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检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并报经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18条根据“条例”*19条和*22条的规定,个别工业和通讯特殊家庭应轻松操作并明确标明价格。
个体工商户的投机行为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处理,严厉打击投机行为。
*十九条个人工商户违反税收,环境卫生,交通,城市建设,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除需要扣留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
*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他们自己的名义。
罚款金额和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则范围内确定。
当个体工商户处罚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税负沉重服务缺失
税负沉重服务缺失
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6号修订。)
**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按照《条例》*二条、*三条和*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
个体户
个体户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税负沉重服务缺失
税负沉重服务缺失
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6号修订。)
**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按照《条例》*二条、*三条和*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
个体户
个体户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运营商的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的详细地址;
员工人数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参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助者和学徒; r \\ n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是指已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专注于一个行业,同时经营与主营业务相悖的其他业务;
管理方法,包括自我生产和销售,采购和销售,加工,零售,批发,批发和零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存储和运输,代客处理,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营业场所是指城市,县的地址,工厂,商店,销售部门,经批准的展位地址或管辖范围内的移动运营范围。乡镇,村庄和街道号码。
*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核实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将有关文件提交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注册获得批准,则颁发营业执照;如果注册没有注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8条个体工商业家庭使用统一的国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发行。工商业级管理。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书;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运营商的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的详细地址;
员工人数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参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助者和学徒; r \\ n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是指已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专注于一个行业,同时经营与主营业务相悖的其他业务;
管理方法,包括自我生产和销售,采购和销售,加工,零售,批发,批发和零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存储和运输,代客处理,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营业场所是指城市,县的地址,工厂,商店,销售部门,经批准的展位地址或管辖范围内的移动运营范围。乡镇,村庄和街道号码。
*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核实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将有关文件提交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注册获得批准,则颁发营业执照;如果注册没有注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8条个体工商业家庭使用统一的国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发行。工商业级管理。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书;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运营商的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的详细地址;
员工人数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参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助者和学徒; r \\ n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是指已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专注于一个行业,同时经营与主营业务相悖的其他业务;
管理方法,包括自我生产和销售,采购和销售,加工,零售,批发,批发和零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存储和运输,代客处理,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营业场所是指城市,县的地址,工厂,商店,销售部门,经批准的展位地址或管辖范围内的移动运营范围。乡镇,村庄和街道号码。
*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核实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将有关文件提交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注册获得批准,则颁发营业执照;如果注册没有注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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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个体工商业家庭使用统一的国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发行。工商业级管理。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书;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不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货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十七条符合“条例”*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检验程序,没有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同工作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检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并报经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18条根据“条例”*19条和*22条的规定,个别工业和通讯特殊家庭应轻松操作并明确标明价格。
个体工商户的投机行为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处理,严厉打击投机行为。
*十九条个人工商户违反税收,环境卫生,交通,城市建设,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除需要扣留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
*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他们自己的名义。
罚款金额和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则范围内确定。
当个体工商户处罚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卖和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移动服务可以作为营业执照。
*9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营业执照的不同地方经营,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后,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签发临时营业执照,加强管理。
*10条根据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复印件,并予以取消。
*十一条根据*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已经批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在不同地方经营一年以上的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任何原因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地,暂时退还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暂停期间不得支付管理费。
*13条如果个体工商户失去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将损失报告原登记或者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如果没有报告或报告,将造成不良后果,经营者将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临时营业执照后如果报告丢失,原发证机关可以申请更换。
*14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售,出租,涂改或伪造。
个人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和临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
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