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注销营业执照。5、行:注销公司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注销营业执照。5、行:注销公司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注销营业执照。5、行:注销公司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说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罚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说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罚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说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罚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说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罚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的“*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就是指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主要取决于情节是否严重。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则说明在企业注销之前,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不会因为公司被注销,而同时注销掉个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此罪的较高刑期是七年,所以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除非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发生在《刑法》*八修正案生效之前,或者发生在十年之前,否则都有可能被追究,当然,不论如何追究,补税是补不成了,罚款或罚金也罚不成了,较多只有坐牢。倒真应了那句话,“钱虽没有,命有一条。
明确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就是要明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违法、犯罪,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可能同时违法、犯罪,届时追究各自的责任。这个可怕的结论就是,如果经营过程中真存在个人刑事责任,注销公司也是没有多大作用的。那么,就税务而言,企业经营中的哪些情况,在公司注销后,会把个人责任牵扯进来呢?首先是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大体上包括偷税抗税和涉及发票犯罪这两大类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的“*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就是指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主要取决于情节是否严重。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则说明在企业注销之前,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不会因为公司被注销,而同时注销掉个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此罪的较高刑期是七年,所以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除非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发生在《刑法》*八修正案生效之前,或者发生在十年之前,否则都有可能被追究,当然,不论如何追究,补税是补不成了,罚款或罚金也罚不成了,较多只有坐牢。倒真应了那句话,“钱虽没有,命有一条。
明确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就是要明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违法、犯罪,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可能同时违法、犯罪,届时追究各自的责任。这个可怕的结论就是,如果经营过程中真存在个人刑事责任,注销公司也是没有多大作用的。那么,就税务而言,企业经营中的哪些情况,在公司注销后,会把个人责任牵扯进来呢?首先是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大体上包括偷税抗税和涉及发票犯罪这两大类行为。